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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互联网医院验收评估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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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互联网医院验收评估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互联网医院登记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验收评估要点。本验收评定分为三类:

  (1A  对于某一条款而言,存在个别、偶然、孤立的不符合事件,但条款的要求在多数的场合被有效执行,且不影响医疗安全,建议予通过登记验收;

  (2B  对于某一条款而言,存在系统的或区域性的不符合,该条款的执行符合性属于“不符合”,责令限期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3C  对于*号标记条款不符合的,说明存在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合且直接、明确影响医疗安全的,建议不予通过登记验收。

  验收通过的,可按照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流程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验收条款

验收内容

验收方法

验收结果

验收评定

一、医疗

机构

设置

1.*所依托的实体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互联网医院开展业务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3.*互联网医院设置的相应临床科室应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

4.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

1.查看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校验有效期;

2.查看互联医院设置的诊疗科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一致;

3.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可查看《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查看互联网医院科室和部门设置情况。


□A

□B

□C

 

二、第三方

合作

1.*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2.*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1.查看互联网医院平台搭建方式,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的需提供第三方合作协议。

2.了解实体医疗机构办医性质。


□A

□B

□C

 

三、人员

资质

1.*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化注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2.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3.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4.互联网医院有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的管理;

5.互联网医院应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或委托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远程处方审核。(药师:执业药师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1.现场查验医师的劳动合同和承诺书;

2.现场查验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

3.多机构备案性质的医师必须提供多机构备案合作协议,查看已经办理多机构备案的医师执业证书(可提供医师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4.提供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人员花名册;

5.信息系统维护外包的需提供外包协议;

6.提供药师的劳动合同,如委托第三方机构药师合作的需提供合作协议和资格证明。


□A

□B

□C

 

四、监管

对接

*互联网医院申请准入前,必须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开发建设的广西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完成数据对接,实现全程实时监管。

1.现场查验与广西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实时信息对接情况;

2.查看广西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对接测试报告。


□A

□B

□C

 

五、信息

安全

1.*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2.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1.查看互联网信息系统所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第三级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2.查看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上报制度及应急措施方案。


□A

□B

□C

六、设备及

部署

1.用于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运行的服务器不少于2套,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务器需划分;

2.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必须部署在境内,不得将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或备份。

3.具备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和远程心电诊断等功能。

1.查看本地运营商提供的有效合同原件;

2.查看设备台账,现场查验系统和设备。


□A

□B

□C

七、网络

要求

查看具备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业务使用的网络带宽不低于10Mbps,且至少由两家宽带网络供应商提供服务;

查看运营商合同或协议,部署在本地运营商机房的,可不需要两家网络供应商。


□A

□B

□C

八、音视频

设备

拥有至少2套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的音视频通讯系统(含必要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

现场查验软件系统和设备。


□A

□B

□C

九、具备完整的互联网诊疗服务流程

1.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确认属于复诊患者;

2.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电子签名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3.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4.为低龄儿童(6周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现场查看互联网医院系统:

1.医师和药师注册、管理、登陆;

2.患者注册、登录;

3.医患在线沟通情况过程,方式;

4.电子病历;

5.在线处方;

6.医师电子签名;

7.药师审方流程;

8.药师电子签名;

9.查看监管平台实时数据。


□A

□B

□C

十、诊疗信息全程留痕,建立电子病历,且符合相关规定,患者可在线查询相关结果及资料

1.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应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

2.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1.现场查看互联网医院系统;

2.查看监管平台数据。


□A

□B

□C

验收结论:             不可    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条款及期限                 日前完成

条款号:

验收专家:                                       验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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